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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律师提醒:房屋产权变更公证或是必经程序

贵州都市报   2011-12-23 14:02

[摘要] 贵阳律师提醒:房屋产权变更公证或是必经程序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房产争议发生的纠纷越来越多,公证作为国家公证机关的一种证明活动,是防止纠纷,减少诉讼的有效防线,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公证书是国家公证机关为当事人出具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是为我国公民、法人和外国有关部门提供可信赖的证据,在法律上具有特定的效力,且该效力高于一般的证明文书,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有效利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的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由此,公证一般系因当事人的申请而发生,属于当事人的自愿行为,但在某些房屋产权登记事项中,公证却是必经程序。

小郭就曾在公证程序上碰过壁:2008年,小郭的父亲不幸因病去世,作为家里的独子,小郭和母亲作为法定顺序继承人,理所应当的继承父亲留下的房产,不料当小郭去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却要求小郭出具“继承权公证书”,否则就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小郭十分不解:为何继承自己父亲的房产还非得先进行继承公证不可?

在房屋所有权变动中,确实有部分事项必须经过公证程序才能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小郭因继承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就属于必须进行公证的情形。司法部、建设部于1991年8月31日发布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对必须进行公证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如下四类事项:

、继承房产。根据通知规定,继承房产的,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二、遗嘱处分房产。据通知规定,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遗嘱的,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定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对遗嘱内容有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遗产分割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房地产管理机关根据判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三、赠与房产。据通知规定,接受赠与房产的受赠人,应当持房产所有人的“赠与公证书”和本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四、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房产转移。据通知规定,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证明,然后由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登记等行政事宜。

由此,若因上述事项需要办理房屋产权设立或变更登记手续的,应当到公证机关办理相关公证手续。除上述事项必须公证之外,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尤其是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亦可根据自身情况办理公证手续,以避免和解决房屋买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产权纠纷,使整个房屋交易多一份安全保障。(作者系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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