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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城管局一工作人员受贿7万元 领刑6年

贵州都市报  2012-02-14 12:14

[摘要] 身为城管协勤,却为违建者“跑关系”说情,借机收取村民贿赂7万元。日前,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以受贿罪判处陈海波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身为城管协勤,却为违建者“跑关系”说情,借机收取村民贿赂7万元。日前,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以受贿罪判处陈海波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陈海波今年28岁,贵阳市人,大学文化。2010年6月1日,陈海波与小河区城管局签订劳动合同,至2010年6月起在城管局从事城市管理工作。

2010年下半年,外来户刘某和亲戚在金竹村买了一块地违法修建房屋。因害怕房子被拆,刘某找到一田姓朋友帮忙给城管说情。

随后田姓朋友将刘某的电话给了陈海波,陈海波与刘某取得联系后,就让刘某准备5万元钱,并先给2000元,好请领导吃饭。

见“关系”找到了,刘某开始安心修房子,修到第三层封顶了都没人来管。当违建房快完工时,陈海波又找上门来,称还要拿1万元打点关系。双方经过讨价还价,刘某又给了陈海波5000元。

在这期间,陈海波找到时任小河区城管局金竹城管中队负责人冯秀珍(另案处理)为刘某说情,冯秀珍表示这要看对方的运气了。

2011年元月,陈海波在金竹镇与初中同学金某接触后得知,金某姐夫梅某在修建违法建筑,陈海波对金某谎称自己可以帮忙跑关系,帮助梅某修建违章建筑不被查处。与金某讨价还价后,收取金某交付的现金13000元后用于个人挥霍。

小河区统一拆违时,陈海波还给梅某打电话保证房子不会拆,不想第二天,梅某的房子就被拆了。不久,刘某的房子也被拆除。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海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人民币7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故判处陈海波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标签:贵阳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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