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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房屋租赁管理征意见 出租改装房或罚3万

贵州都市报  2012-02-23 09:12

[摘要] 贵阳:房屋租赁管理征意见,出租改装房或罚3万。近日,贵阳市住建局发布《贵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提出,租赁合同期内的新增、变更、延续、注销甚至租金变化,均需进行登记备案。

贵阳:房屋租赁管理征意见,出租改装房或罚3万。近日,贵阳市住建局发布《贵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提出,租赁合同期内的新增、变更、延续、注销甚至租金变化,均需进行登记备案。另外,房屋租赁当事人擅自改变租赁房屋使用性质,或者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结构影响使用安全的,将分别按照《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罚。

租赁合同15日内要备案

意见稿提出,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当事人姓名、证件种类和号码、住所地、户籍地,房屋基本情况、租金及租赁期限,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证明情况及其他内容;同时,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租赁期限、租赁价格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到原登记备案的受理中心申请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

如果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续租、转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当事人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形之日起5日内,到原登记备案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注销、续租、转租等登记备案手续和补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厨房客厅阳台不能单独出租

将厨房、客厅、阳台等空间改装成房间后,分租给不同的租客,租金有可能是整房出租的两倍,在此情况下,不少改装房出现在租房市场中,存在安全隐患。

针对此情况,意见稿提出,房屋出租不以原设计的房间为出租单位出租,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居住;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租赁房屋属商品房的,按照《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租赁房屋属非商品房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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