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昨日,贵阳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贵阳市房屋登记条例》。贵阳市将采取“房屋登记簿”这一新的房屋登记管理模式,建立全市统一的登记簿,作为房屋权利归属的根据。
3月7日,贵阳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贵阳市房屋登记条例》。贵阳市将采取“房屋登记簿”这一新的房屋登记管理模式,建立全市统一的登记簿,作为房屋权利归属的根据。
按《条例》规定,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依据。贵阳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登记簿,记载房屋的基本状况、权利状况和其他状况。
《条例》规定,房屋登记簿采用纸介质和电子介质,其信息应当客观真实、标准统一、数据准确完整,实现信息共享和异地查询。房屋登记机构应进行妥善维护和保存。
■《条例》解读
■预告登记防止“一房两卖”
《条例》规定,在预购商品房;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可申请预告登记,避免房屋或者在其他不动产买卖过程中出现“一房两卖”的现象。如登记的房屋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已被依法查封、预查封或者限制的,不予以办理预告登记。
■协议离婚者可单方申请登记
夫妻离婚后,放弃房屋权利一方不配合取得房屋的一方申请房产登记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条例》规定,经民政部门登记协议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单方所有的,当事人可单方申请登记。
■城乡房屋亦可申请登记
《条例》规定,依法在集体土地范围内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集体土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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