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房子没卖出去,还要赔偿买主,岂不是花钱请人白住我的房子?”朱某最近很郁闷,因为2004年她“卖”了一套房子给颜某,现在9年多过去了,自己因此成被告,法院判决当初的卖房契约无效,朱某不仅要全额退还卖房款,还要向颜某进行赔偿。近日,南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房子没卖出去,还要赔偿买主,岂不是花钱请人白住我的房子?”朱某最近很郁闷,因为2004年她“卖”了一套房子给颜某,现在9年多过去了,自己因此成被告,法院判决当初的卖房契约无效,朱某不仅要全额退还卖房款,还要向颜某进行赔偿。近日,南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房主:曾要求取消卖房合同 买主:房主过错造成损失
庭审中颜某诉称:2004年2月22日,她与朱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由朱某将其位于南明区解五路某套房屋出售给她,在签契约前,向朱某预支3.7万元购房款,并在签约当日将房屋交给她居住至今。契约签订后,朱某隐瞒了该套房屋中单位尚有24%的产权,未按约补交土地金,办理产权证及上市准入证相关法律手续。2009年6月,朱某以无法办理住房的产权手续,该房系公房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无效,返还房屋,经法院一、二审,判令双方《房地产买卖契约》无效,房屋返还给朱某。由于朱某的过错,而造成她经济损失,请求判令朱某赔偿房屋损失186700元、房屋装修费30000元、安装水电、燃气、电话、网络、防盗门3500元,搬家费1000元,共计221200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朱某辩称:她与原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时,原告得知该房屋并无完全产权的情况下,一意与她签订的,在签订合同并交付使用后,她意识到该房屋买卖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并且将会带来巨大的损失,故于2005年初,找到颜某协商将房屋返还一事,并向颜某作出一定损失赔偿,但颜某对此置之不理,强行占有此房屋,由于该房屋自2004年2月22日被颜某强行居住至今,已给她带来了巨大的损失,故请求:1、判决赔偿房屋使用费50500元(每月500元,2004年2月22日至2012年7月22日,共101个月);2、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3、即使朱某承担过错责任,其赔偿金额在责任基础上只承担78%的金额赔偿。
● 法院判决: 房主退房款并赔偿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2月22日,原告颜某与被告朱某就位于南明区解五路某套房屋(建筑面积39.85平方米)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一份,约定该房成交价格为47000元,乙方先付给甲方37000元,手续完善后再付给乙方10000元尾款;契约约定朱某必须将单位所应给予办理的产权证、土地金证(完税证)、上市证办理完善。该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购房款37000元,被告亦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居住使用至今。
2009年6月,朱某以上述协议无效为由诉至南明区法院,经南明区法院审理判决:朱某与颜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无效;颜某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将房屋腾空交还给朱某。后因颜某对该判决不服,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经南明区法院再次审理,2009年11月23日判决朱某与颜某于2004年2月22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无效;颜某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将该房屋腾空交还给朱某。后因颜某不服该判决,又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之后,颜某以朱某应承担过错责任为由诉至南明区法院。
南明区法院审理判决:被告朱某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颜某购房款37000元;被告朱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曰内,按已付购房款37000元标准赔偿给原告颜某,从2004年2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的利息(按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被告朱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颜某安装网络、水、电表等费用共计2911元,装修费2万元。
7月10日,朱某表示不服从该判决,将向上一级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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