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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证复印件要价数万 二手房过户遇刁难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3-11-14 22:28

[摘要] 2011年,海南海口市民林维国花60万购买了一栋二手房,由于觉得税费过高,迟迟没办理过户手续,这两年来他无时无刻不想着过户的事情,终于筹够了钱,办理时又发现少了原户主结婚证复印件,没想到原户主竟然“叫价”3万到5万。

结婚证复印件要价数万 二手房过户遇刁难

(来源;生活报)2011年,海南海口市民林维国花60万购买了一栋二手房,由于觉得税费过高,迟迟没办理过户手续,这两年来他无时无刻不想着过户的事情,终于筹够了钱,办理时又发现少了原户主结婚证复印件,没想到原户主竟然“叫价”3万到5万。

买家买了房子

但没钱办过户

林维国是海南人,在广州工作,一直以来,他都想在家乡给家人买栋房子。2011年一次偶然机会,他经过一家房产中介公司时看到挂牌的一栋房子很符合自己的要求,在海府路北夹里一栋二手房,出售价为60万。林维国咨询了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告知过户所需要的税费大约10万,林维国便交了3万定金。但是林维国到国土局和房产局了解了一下,才发现原来税费大概要30万,这么一来便超出了自己的预算,想放弃又舍不得定金。

在中介公司的介绍下,林维国与原户主李海标夫妻见了面,三方商量了一下办法,林维国先付给原户主60万买下房子,等攒够钱再办理过户手续。为此,林维国特意与李海标办理了委托公证,在没过户前林维国可以处理房子的一切事务,并且林维国还特意在购房合同上备注:“此房地产先公证,如今后乙方(林维国)需房地产过户,甲方(李海标)须配合乙方办理过户手续。”

结婚证复印件

卖家要价数万

2011年4月,林维国购买了李海标在海府路北夹里46号的房子后,却至今未过户。今年初,林维国攒够了钱打算办理过户手续,但是却发现少了一张原户主结婚证的复印件。林维国找到李海标请求帮助时,李海标说了两句就把电话挂断了,林维国便委托自己在海口的亲朋与李海标交涉,但是每次都被他用“老婆不愿意补办结婚证,回去再做老婆思想工作”的借口推脱。2013年10月,林维国特意请了一个月的假回海口,打算与李海标协商过户事宜,但是喝了几次茶,还送了香烟,对方还是那句老话。最近,林维国又请朋友找李海标,但是带回来的信息却是给几万元,他们就去补办结婚证。

买家可向法院

申请强制过户

近日,记者陪同刚刚赶回海口的林维国去拜访李海标。李海标说,房子是父母留给自己的,当时出售时,妻子虽然不高兴但也没阻止,跟林维国交易时,他已经特意嘱咐林维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但林维国说自己没钱,先去公证,自己也配合了,“公证完了,交易就结束了。”李海标认为,首先交易已经结束,自己已经没必要配合林维国办理过户手续。其次,自己也曾陪他们到政务中心去办理手续,现在的问题是自己老婆不配合。

李海标称,他们那个年代并没有办理结婚证,本来他老婆就觉得房子卖便宜了不高兴,现在两年过去了又让她这么大年纪的人去补办结婚证,她不愿意。后来自己就想了个办法,要不让林维国按房子每平方米补上两三百元,当做是给老婆的,她也就高兴了。林维国算了一下,他得为这张结婚证复印件多付3万到5万。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剑表示,买卖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后,卖方有义务配合买方办理过户手续,林维国可向法院起诉申请强制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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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已逝房还在 夫妻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来源:齐鲁晚报)当婚姻生活无法持续下去,房产分割问题也摆在明面上。尤其是新婚姻法出台后,婚前房产已不作为夫妻共同资产,如果夫妻双方离婚,婚前房产如何分割,我们为您一一解答。

【案例】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产权证,离婚时房产如何处理?

【分析】一般来说,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产权证,该房产就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依附于婚前所购房产产生,由此引起的价值增值及亏损也应当归属于该房产产权人,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父母为子女结婚所给付的购房出资,是否均构成对子女的赠与?

【分析】父母实际出资时,在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没有证据表明出资性质的前提下,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赠与。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的,则不能适用该条规定。当然,该证据应当是在当事人离婚诉讼前形成的,离婚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赠与意思表示的陈述或证明,尚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什么能证明是借贷而不是赠与呢?实践中的出资协议或借条都可以证明,此外还要以资金为线索,追查出资及其性质是否真实。

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产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宜认定为向双方赠与为妥。

【案例】婚前一方购买并按揭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

【分析】为登记方个人财产,按揭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案例】婚前一方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

【分析】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如未约定按份共有,可认定共同共有,但在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

【案例】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分析】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案例】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产权人登记为夫妻一方、夫妻双方或某一方与子女,或者只登记为子女一人的。

【分析】无论登记为夫妻双方或一方,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若产权登记中有子女,则为夫妻双方与子女共同所有。

【案例】夫妻一方通过福利、补贴等方式取得产权房,但为取得该房产而与用人单位签有服务期协议的,离婚时该房产的处理。

【分析】由于取得房产一方对此房的获得具有较大贡献,且其将来择业的自由会在服务期内受到限制,因此,夫妻离婚时,对该房产的分割应考虑尚存服务期的长短、夫妻共同生活的时间,适当多分给签有服务期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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