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贯彻新一届政府的新型城镇化战略、进一步释放农村土地,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中提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小产权房困境难以破解 管理部门应明确界定
(来源:中国建设报) 为贯彻新一届政府的新型城镇化战略、进一步释放农村土地,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中提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按照决定的精神引申理解,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房屋存在“转正”的可能性,因此小产权房合法化的说法一时甚嚣尘上。而随后,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紧急通知》(下称《通知》)对这种说法叫停。
前述两个政策从字面意思上看存在矛盾。比如,对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按照《决定》的提法,是允许进行市场交易的,那么公众自然会认为,只要建设其上的房屋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就是合法可交易的;而《通知》中则要求“农村集体土地不得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明令禁止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建设和销售。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笔者分析,是社会上对于小产权房的理解存在差异导致的。
顾名思义,通常说的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房管部门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或“小产权房”。但我国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小产权房”作出过明确界定,因此不同部门、不同级别的政府按照各自的理解出台相关的政策,自然容易出现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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