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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布通知:棚改区房产税收新政出台

郑州日报  2013-12-14 08:12

[摘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2月13日对外发布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其中包括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2月13日对外发布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其中包括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

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通知自2013年7月4日起执行。2013年7月4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税款,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两部门发布通知明确,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此外,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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