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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权的核心是尊重农民权利

东方网  2013-12-26 10:37

[摘要] 刚刚结束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要求,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这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魂”。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农村集体土地应该由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家庭承包,其他任何主体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不论承包经营权如何流转,集体土地承包权都属于农民家庭。

刚刚结束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要求,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这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魂”。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农村集体土地应该由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家庭承包,其他任何主体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不论承包经营权如何流转,集体土地承包权都属于农民家庭。

可以肯定,中央对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归属问题作出进一步的明确和要求,除了进一步稳定人心,让农民对土地承包制度不要再有担心和顾虑之外,更重要的一点,就是为下一步农村土地改革明确目标、明确方向、明确责任。

事实也是如此,虽然土地归国家所有,但是,按照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农民对在获得了土地承包权后,也就对土地有了经营权,有了事实上的另一种“所有权”。也就是说,在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改革和流转过程中,不仅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土地方面的法律、政策、规定,还要得到农民的同意,得到农民的认可。否则,任何社会主体都不能擅自对农村集体土地作出处置。

问题在于,虽然这一政策并不是现在才有,现在才明确。早在国家对农村集体土地实行承包责任制开始,就已经非常明确地规定了农民对农村集体土地具有承包权和经营权。但是,实际情况却远没有达到政策所规定的目标和要求。特别是近年来城乡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各项基础设施建设越来越多、市场对土地的需求越来越强烈的情况下,农村集体土地征用也出现了农民承包权和经营权旁落、农民对土地流转和征用没有话语权的现象。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现象呢?原因也很简单,那就是农民权利的旁落,亦即农民在土地承包和经营方面的权利,被政府强行剥夺了,被政府无偿或低价“回收”了。也正因为如此,所有被征用或占有的农村集体土地,农民不仅没有话语权,连基本的补偿也得不到保证。相反,如果农民作出维护权利的行为,也被视作“对抗政府”,地方政府可以动用一切力量让农民就范,让农民交出本应属于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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