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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合谋or儿媳争产 离婚纠纷引离奇房产官司

信息时报  作者:何小敏 周艺  2014-07-22 07:53

[摘要] 儿子儿媳出面买房并登记,离婚时却引发房屋产权纠纷,父母站出来声称房屋实际是委托儿子购买,父母才是房屋的真正买受人,到底孰是孰非?近日,花都区法院和广州市中院对该案作出判决,驳回了父母确认为房屋实际买受人的要求。

儿子儿媳出面买房并登记,离婚时却引发房屋产权纠纷,父母站出来声称房屋实际是委托儿子购买,父母才是房屋的真正买受人,到底孰是孰非?近日,花都区法院和广州市中院对该案作出判决,驳回了父母确认为房屋实际买受人的要求。

夫妻离婚引发争房案

杨军和吴雨(均化名)于2005年登记结婚,2012年11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同年12月,杨军的父母向花都区法院提起诉讼,将儿子和前儿媳列为被告。原来,这起纠纷因为一套房子引发。

早在2003年,杨军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地产订购书》,约定购买新华镇一套房子。当天,杨军以自己名义支付定金2000元,几日后又以其名义支付定金8000元。同年6月,杨军与吴雨同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银行向杨军、吴雨发放贷款20余万元用于支付房屋的房款。

房屋权属备案登记显示,权属人为杨军、吴雨。但杨军、吴雨至今未办理和领取涉案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房屋目前尚在按揭抵押中,每月供楼款由杨军父母继续支付。

房子到底由谁购买

就在二人离婚不久,杨军的父母提起了诉讼,要求确认房屋买受人为杨军父母,并要求房产公司将买受人变更在杨军父母名下。其父母称,实际上,是由二老委托儿子代为办理购房手续,房屋的首期房款是由二老交给儿子代为办理购房,之后的购房款也是由二老支付,杨军夫妇没有支付一分钱。为此,二老提供了借条、2003年家庭收支账簿、个人住房装修贷款及担保合同公证书、其父亲的工商银行(601398,股吧)住房公积金取款凭证等多份证据。

杨军对父母诉称的事实及提供的证据均予以认可。吴雨则称,房屋是由杨军、吴雨购买,首期楼款由杨军、吴雨共同支付,每月供楼款由杨军负责支付,其负责家庭其他开支。对此,吴雨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杨军不予确认。

父母证据不足败诉

花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老提供一系列证据证明房屋全部房款由其支付,杨军对此无异议,吴雨则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法院对二老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

但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显示,房屋的买受人为杨军、吴雨,根据《广州市花都区房地产产权情况表》显示,备案登记的权属人为杨军,共有权人为吴雨,且涉案房屋现尚在中国建设银行(601939,股吧)广州市花都支行按揭抵押中。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二老请求确认涉案房屋的买受人为他们,并请求房产公司将涉案房屋的买受人变更为二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于是驳回二老申请。

之后,二老又提起上诉,称合同署上杨军和吴雨的名字,是杨军偷偷所为。杨军、吴雨利用房屋买卖合同到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揭手续,纯粹是为了每月提取住房的公积金挪作自己使用。

广州市中院认为,二老称涉案房屋是其委托杨军购买,其上述主张仅得到杨军的确认,并无得到吴雨的认可,二老与杨军之间为亲子关系,三者之间具有利害关系,故仅凭杨军的自认并不足以证明二老关于杨军受二老的委托购买涉案房屋的主张,二老对其该主张负有进一步举证证明的义务。二老并无提供其委托杨军签订购房合同、办理银行按揭相关事宜的授权材料,故对此不予采信。

而二老也没有出具证明对涉案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作出过约定,至于二老在购房中有无出资,属债权债务关系,要求确认其为买受人依据不足。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委托购房应完善手续

近年来关于近亲属之间为争夺房屋对薄公堂的越来越多,因房屋价值较大,涉及的交易安全问题较多,建议相关的手续由当事人亲自出面完成,即使委托亲属购房,也应完善相关的委托手续,如办理公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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