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买房两个月,房价下跌10万元,买房人反悔欲解约。8月21日,张家港法院法官通过明理释法,顺利调解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买房两个月,房价下跌10万元,买房人反悔欲解约。8月21日,张家港法院法官通过明理释法,顺利调解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今年4月,被告汪某与原告周某订立房屋买卖协议一份,将位于张家港市区的一套拆迁安置房以63万元的价格卖与周某,周某按照协议向汪某支付了定金2万元和预付款17万元。不想协议签订后,房价每况愈下,仅两个月,该套房屋的总价已跌了将近10万元,周某顿时萌生了反悔的念头,不愿意履行合约,遭汪某拒绝后,遂以汪某未履行协议约定的交付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协议,并要求被告返还17万元预付款及双倍返还定金。
审理中,承办法官了解到,该案的涉案房屋为拆迁房,原、被告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均清楚该房屋的房产证、土地证尚未办理,汪某在签订协议时已将该房屋钥匙交由周某,周某也对房屋进行了部分装修。承办法官向周某耐心释明法律,该房屋未能办理过户手续并非汪某主观原因造成,周某在签订协议时已对房屋情况了解并认可,因此其以汪某未履行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交付义务为由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协议不符合法定条件。经过调解,被告自愿撤回起诉,表示继续履行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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