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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新细则出台纳税期限变为按月缴

大庆日报  2014-09-28 15:18

[摘要] 近日,记者从市地税局获悉,时隔20多年,我省出台了《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暂行细则》(以下简称为新细则),不仅开征区范围有所变化,还明确了符合困难减免税的条件。

近日,记者从市地税局获悉,时隔20多年,我省出台了《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暂行细则》(以下简称为新细则),不仅开征区范围有所变化,还明确了符合困难减免税的条件。

据市地税局工作人员介绍,原有房产税征收细则(以下简称为旧细则)是1988年出台的,而此次出台的新细则,已经于9月1日开始实施。

开征区范围略有调整

与旧细则相比,新细则将征税的行政区域范围进行了调整。旧细则中,“城市”是指城市的市区和近郊区(不含未设街委建制的地区),而新细则定义的“城市”是指城市的市区和郊区。

另外,在旧细则中,“建制镇”是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含所辖行政村)。而新细则中,“建制镇”是指建制镇的行政区域内。

百万元商服年缴8400元

据了解,不再免征范围内的房产,需每年缴纳房产税。按照新细则要求,以纳税人自用的商服来说,要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没有原值作为依据的,按照地方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比如,原值100万元的商服,每年缴纳的房产税为100万×(1-30%)×1.2%=8400元。

另外,旧细则中,对出租房产征缴房产税时,只是针对原房主,没有对承租人明确责任。这次,在新细则中,明确规定了,租房时,承租人应向出租人(产权人)索取发票,如果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要由承租人代缴房产税。

承租房屋是商服的话,要依照房产租金的12%缴纳房产税。比如,租金为2000元/月的房产,每年应缴纳的房产税为2000×12×12%=2880元。而承租房屋是住房的话,要依照房产租金的4%缴纳房产税。

近日,记者从市地税局获悉,时隔20多年,我省出台了《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暂行细则》(以下简称为新细则),不仅开征区范围有所变化,还明确了符合困难减免税的条件。

据市地税局工作人员介绍,原有房产税征收细则(以下简称为旧细则)是1988年出台的,而此次出台的新细则,已经于9月1日开始实施。

开征区范围略有调整

与旧细则相比,新细则将征税的行政区域范围进行了调整。旧细则中,“城市”是指城市的市区和近郊区(不含未设街委建制的地区),而新细则定义的“城市”是指城市的市区和郊区。

另外,在旧细则中,“建制镇”是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含所辖行政村)。而新细则中,“建制镇”是指建制镇的行政区域内。

百万元商服年缴8400元

据了解,不再免征范围内的房产,需每年缴纳房产税。按照新细则要求,以纳税人自用的商服来说,要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没有原值作为依据的,按照地方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比如,原值100万元的商服,每年缴纳的房产税为100万×(1-30%)×1.2%=8400元。

另外,旧细则中,对出租房产征缴房产税时,只是针对原房主,没有对承租人明确责任。这次,在新细则中,明确规定了,租房时,承租人应向出租人(产权人)索取发票,如果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要由承租人代缴房产税。

承租房屋是商服的话,要依照房产租金的12%缴纳房产税。比如,租金为2000元/月的房产,每年应缴纳的房产税为2000×12×12%=2880元。而承租房屋是住房的话,要依照房产租金的4%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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