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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等:下月起严禁在历史建筑内设私人会所

新闻晨报  作者:舒晓程  2014-10-28 09:42

[摘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7日转发住建部等十部门规定,自今年11月1日起,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7日转发住建部等十部门规定,自今年11月1日起,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丁元竹说,历史文物本身就受到保护,公园具有公共性质,不能用于私人、营利等,以前由于监管不严,对公共资源认识不清等原因,出现了设立私人会所之类侵犯公共利益、助长不正之风行为。此前一系列整治“会所中的歪风”行动,主要体现在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等的综合性文件之中,相比之下此次十部门规定更清晰、更有针对性。

与此前的中央文件相比,此次十部门规定更加具体、全面,可操作性强。丁元竹指出,以前中央综合文件对私人会所的定义、设立形式等规定得比较原则,在具体处置、执行中可能会遇到问题。现在从主管部门角度制定更详细的规定,更便于执行操作,更好推动落实清理整治工作。

●什么样的私人会所该被整治?

所涉及私人会所,是指改变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属性设立的高档餐饮、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场所,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

●哪些形式设立的私人会所需要整治?

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

●已经设立的私人会所如何区分情况处置?

规定列出了四种不同情况的处置方式:没有合法手续或者手续不健全的予以关停;有合法手续但有违规违法行为的予以停业整治,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有合法手续但经营对象、范围、形式等违反相关规定的予以转型或者停业整治;出租给单位或者个人作为非经营用途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协调产权单位提出解决办法,租赁合同到期后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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