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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买房用公积金付款 开发商限定37日内到账

南国早报  作者:姜锋  2014-11-21 10:22

[摘要] 公积金贷款一直是让人纠结的事情。如果用住房公积金付款买房,购房者要在接到通知后的37日内,把购房款汇入开发商指定账户;开发商将小区的名称和开发商的名称以标牌、霓虹灯等形式在楼宇外墙设置安装的,购房者要同意且不收费。

公积金贷款一直是让人纠结的事情。如果用住房公积金付款买房,购房者要在接到通知后的37日内,把购房款汇入开发商指定账户;开发商将小区的名称和开发商的名称以标牌、霓虹灯等形式在楼宇外墙设置安装的,购房者要同意且不收费。

前者不是购房者个人可以决定的,后者可能挡住购房者家的窗户——买房签合同时遇到这样的不合理条款,市民该如何应对?

遭遇:买房遇不合理条款

今年9月,市民蓝女士看中了南宁市青秀区厢竹大道5号左岸工社小区的一套商品房,建筑面积50多平方米,单价1.3万多元,小区的开发商为广西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岭南公司”)。随即,她交付2万元购房定金,并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书》。

前几天,蓝女士接到售楼人员黄女士的电话,通知她去交首付款和签订《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签合同前,她和家人阅读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时发现,里面有两条约定非常不合理:

1.如果她用公积金付款,接到开发办理通知后7日内要提交所有的申请资料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并在递交申请后30日内付款到开发商的指定账户,否则按照剩余款项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2.开发商将小区的名称和开发商的名称以标牌、霓虹灯等形式在楼宇外墙、楼顶设置安装时,购房者予以同意并且不收取任何费用。

蓝女士说:“条约定非常不合理,因为公积金管理部门和银行什么时候审核材料和放款,这事不是我个人能决定的,一般情况下要两三个月,只能等着交违约金了;第二条也很过分,如果开发商把广告牌、霓虹灯装在我家窗前影响室内采光、通风,我也要接受?”发现这些不合理条款后,蓝女士以书面形式递交给售楼人员一份更改以上内容的申请,但是得到的答复却是“这是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不能更改”。蓝女士表示拒签合同。售楼人员却提出,如果她拒签合同,就违反了认购协议的约定,已交付的2万元定金不予退还。

说法:“公积金限时条款”显失公平

蓝女士与岭南公司签订的这份《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封面上有“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字样,那么这份合同的条款是否存在问题呢?

11月19日下午,南宁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商品房管理科一名负责人介绍说,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条款内容必须包含主管部门要求的26项内容,其余内容则由开发商与购房者协商约定。该负责人查看了岭南公司的购房合同后说,该合同包含了必备的26项内容,蓝女士投诉的两个条款属于其他内容,由买卖双方平等协商并约定。

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合同条款必须经过相关各方平等协商,并且是各方意思的真实表达,任何一方对合同条款有异议都有权提出修改意见,直到协商一致为止。在此案例中,合同虽然是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如果消费者有异议就有权提出修改意见。

记者通过12329住房公积金咨询热线得知,按规定,如果购房者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公积金管理部门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过审核的资料再交到银行办理其他手续。黄女士是一家国有银行分管公积金审批工作的,她说,按照正常程序,购房者使用公积金购房的,从购房者申请到购房款汇入开发商指定的账户,一般要两三个月时间。

律师吴小欢看了这份合同后分析说,合同中有关公积金付款的规定显失公平——公积金的审批过程在行政主管部门和银行,购房者无法决定快慢,开发商设定这样的条款又拒绝更改,是故意让购房者违约,显失公平,法律是不会保护这样的约定的。

解释:会协商处理此事

针对蓝女士的疑问,11月20日上午,岭南公司负责销售的颜经理说,到目前为止,她还没有收到蓝女士要更改合同内容的书面材料,收到后会按照程序处理。她进一步说:“我们公司有法律顾问,蓝女士的材料经过法律顾问审核把关后,会与蓝女士进一步协商处理。”

到目前为止,已与岭南公司签订购买左岸工社小区房屋的其他购房者,如果用公积金付款买房,也会遇到同样的问题,他们需要支付违约金吗?针对这一问题,颜经理20日下午表示,经过与法律顾问沟通,他们正在考虑起草一份类似蓝女士情况的免责声明(即公积金付款按正常程序走,超出合同约定期限不算违约),然后报公司领导,如果获得批准会及时与蓝女士等购房者沟通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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