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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纠结“使用期限”是否多此一举

武汉晚报  作者:林坤   2015-03-24 10:09

[摘要] 不动产登记3月1日实施以来,全国已有15个地方发放了不动产产权证。官方近日表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数据,尤其是房产数据依然是不动产登记的一大难点。

不动产登记3月1日实施以来,已有15个地方发放了不动产产权证。官方近日表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数据,尤其是房产数据依然是不动产登记的一大难点。

就在不动产登记在大范围开展的同时,有关《不动产权证书》内页中“使用期限”的争议也没有消停。3月19日,北京17位律师联名上书国土部,希望重新制作《不动产权证书》。他们认为,由于对证书中“使用期限”的限定性没有做出明晰、准确的规范,未来一旦出现问题,国土部的澄清或者解释,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可能会对业主权利带来损害。

不动产权证书》自公开样表以来,就一直有质疑的声音存在。问题的焦点,集中在“有年限的土地使用权”与“性房屋所有权”之间的潜在矛盾上。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曾在接受采访时公开表示,按照证书的设计,“针对房屋的权利属于所有权,而针对土地的权利为使用权,‘使用期限’所填内容为登记土地使用期限,房屋所有权没有期限。”

举例来说,假如你有一套商品房,然后去办理《不动产权证书》,那么翻开内页,你可以看到你的不动产权利类型、性质、用途、面积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由于房屋所有权无使用期限,所以“使用期限”一栏会标明土地出让合同中记载的土地使用权起止日期。

部分人的疑惑在于,“使用期限”这么写了以后,在证书里并没有写清楚是什么的“使用期限”,也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说清楚是什么的“使用期限”。声称“使用期限”只针对于土地使用权的,只是国土部的一种解释,并不是白纸黑字可以拿来作为法律依据的。

之所以会纠结于这个事,关键还是在于“房地分离”的土地制度。长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所谓房屋所有权恐怕不知道寄托于何处。当然,在城市大拆大建的时代,估计很少人会认为自己买的房子真的住得了70年,不过既然要从法律上确认不动产权利,还是严谨一点、想长远一点的好。如此大规模的拆建潮、购房潮,未必能持续数十年之久。而且国内有些地方,部分40年产权的商业用地已经到了期限,有的重新签订土地合同,不用交钱;有的则要补交地价。

深圳2004年就规定,到期房地产申请续期的,补交地价数额为相应用途公告基准地价的35%,并且一次性支付;土地租金则按年支付,标准由当地定期公布。如果到期房地产不办理续期手续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原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消失,其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按建造成本折旧补偿。换句话说,房屋所有权的确可以无期限,但却是变相的有期限,因为你要交一笔续租土地的“租金”。这些问题若不在不动产登记和发证的时候,从法律上明确说清楚,以后难保不是地雷。

因此无论那些抱怀疑态度的人是不是杞人忧天、多此一举,这件事都值得认真对待。不动产登记应该正视和回应民众对此的关切,而不是绕过它,或者仅在口头上给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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