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贵州省人民 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结合卫生计生部门职能职责,近日,省卫生计生委出台《贵州省卫生计生委贯彻落实。
根据《贵州省人民 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结合卫生计生部门职能职责,近日,省卫生计生委出台《贵州省卫生计生委贯彻落实<贵州省人民 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配套政策措施》。
措施明确要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医疗保障(新农合)等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居住证持有人按照自愿原则,可选择参加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新农合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办理新农合待遇资格。
■三个“不变”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原有合法权利
措施明确,卫生计生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在2015年底前,完成对原农业户籍人口的 性质进行记录备案,对农村计划生育对象予以确认。
统一 登记后,原农村居民享受的计划生育政策及公共服务不变。一是原适用的生育政策不变。通过原农村户籍人口 性质的备案记录,确认再生育申请对象统一 登记前为农村户籍后,按照《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办理再生育审批。二是原适用的利益导向政策不变。通过原农村户籍人口 性质的备案记录,每年从村至省层层确认汇总上报原农村居民中应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目标对象。按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制度的资金发放标准,委托农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门向政策享受目标对象直接发放资金,到人到户。计生特殊家庭(特指独生子女伤残、死亡且未再生育和再收养子女的家庭,含独生子女本人及父母)的 扶助金、一次性抚慰金、养老保障缴费补助、医疗参合参保金自筹部分实行城乡统筹。三是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妇幼基本公共卫生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不变。根据原农村户籍人口 性质的备案记录,统一 登记后,原农村居民享受现行农村孕育妇女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妇幼基本公共卫生及重大公共卫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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