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制度》(筑公积金管委字〔2006〕2号)文件精神及相关规定,现将本市 2016年—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标准通知如下:

一、根据贵州省统计局公布的2015年度我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测算,确定本市2016年—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及个人应缴合计)上限标准高不得超过4682元。

二、根据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2015年度我市低工资标准测算,确定本市 2016年—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及个人应缴合计)下限标准不得低于160元。

请各缴存单位按此通知做好2016—2017缴存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

201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