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3年12月31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关于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差别化管理的通知》,提出职工在首次贷款结清满5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而第三次公积金贷款则不予受理。
国管公积金中心:职工公积金再贷款须结清后5年
(来源: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国管公积金中心通知,自2014年元旦起,职工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结清满5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三套房的,国管公积金中心不予受理。业内人士分析称,一系列规定的出台可看出,国管公积金的总体方向仍是保刚需,有利于反腐。
南京市公积金办公室主任金林俊表示,国管中心出台的此项政策涉及中央国家层面,国务院各个部委如:发改委、教育部、交通部等员工公积金交在国管局。南京除了个别单位属于此范畴,例如审计署驻南京特派办之类,其余应该没有部门公积金交于国管局,因此南京目前还是按照此前的相关政策执行。“三套房肯定是不可以办理公积金的。但职工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可以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关于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差别化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改进差别化信贷政策的具体管理措施,更好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与公平性,使更多的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职工享受到制度优惠,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具体额度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贷款额度内,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为基础,结合贷款成数、还款能力、缴存时间、配偶缴存情况,以及存贷比调节系数等因素综合确定,个人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购买政策性住房的,仍执行原规定。
二、职工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结清满5年后,方可按规定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职工购买第三套住房的,不予受理贷款申请。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职工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地产交易系统中的购房合同网上签约时间为2014年1月1日(含)以后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具体额度按本通知规定确定。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3年12月31日
注:职工有意向使用个人贷款购房的,购房前可到受委托银行个人贷款经办柜台咨询个人贷款具体额度,但个人贷款具体额度的最终确定须由资金中心和受托银行正式受理借款人申请后才能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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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结清5年后方可再贷 买第三套房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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