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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城镇化建设应纳入法治轨道

中国经济时报  2014-07-30 10:30

[摘要] 中国的城镇化被认为是21世纪影响人类进程的两大关键因素之一。如何推进城镇化,不仅事关中国人的福祉,也事关人类文明进程。6月9日,本报智库观点刊发了北京市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张英洪研究员《法治城镇化的思考与建议》一文,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广泛的关注——在推进新型城镇化过程中,依法改革的概念开始为人们重视。

中国的城镇化被认为是21世纪影响人类进程的两大关键因素之一。如何推进城镇化,不仅事关中国人的福祉,也事关人类文明进程。6月9日,本报智库观点刊发了北京市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张英洪研究员《法治城镇化的思考与建议》一文,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广泛的关注——在推进新型城镇化过程中,依法改革的概念开始为人们重视。总书记提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如何把握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如何将新型城镇化纳入法治轨道,推进法治城镇化?中国经济时报圆桌论坛约请了首倡法治城镇化概念的张英洪研究员、中央党校科社部社会制度比较教研室副主任向春玲教授、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郑毅、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尹少成,共同围绕法治城镇化这个话题开展讨论,希望以此进一步推动法治城镇化理念和理论的讨论与发展。

正确把握法治城镇化的理念

中国经济时报:法治城镇化的理念一经提出就引起了研究者的关注,如何理解法治城镇化的概念?

张英洪:早在2010年,我们在新型城镇化研究中,就明确提出走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道路的命题,并认为新型城镇化是民主法治的城镇化,推进城镇化建设事关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是重大的公共政策,要纳入民主法治的轨道。为人民谋福利、办好事的权力也必须受到严格的制约和监督。要以民主法治的方式推进城镇化,以城镇化来提升民主法治水平。

所谓法治城镇化,就是将城镇化纳入法治的轨道,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城镇化,在城镇化进程中规范和约束公共权力,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文明进步。法治城镇化是新型城镇化的基本特征和重要内容,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根本要求和重要体现。背离法治的城镇化,既谈不上新型城镇化,也谈不上国家治理现代化。

向春玲:在我看来,“法治城镇化”就是运用法治的思维和法治的方式规范城镇化进程中各主体的行为,运用法治的思维和方式积极化解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维护社会的公正,从而保障城镇化各项改革的顺利进行。城镇化涉及经济、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调整,往往导致社会矛盾增加甚至群体性事件发生,所以,城镇化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并以法治为引领。也就是说,在法治中国建设中,加强城镇化领域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以确保城镇化积极稳妥地有序推进。

郑毅:新型城镇化建设已成为未来中国长期增长和长期发展的主旋律和战略抓手,但顶层设计的高歌猛进却无法消弭基层实践的制度困惑:土地制度改革与农民权益保障的矛盾依然尖锐、户籍制度改革面临重重阻力、公共服务并轨与城乡同权路漫漫其修远、城镇化与环境承载力之间的张力日益膨胀……在寻求破局之路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前述城镇化进程面临的诸多难题虽然通常被视作经济或行政管理问题,但其实也共享着“法律”的内在属性——从问题的发现、诠释再到全面解决,法治实际上扮演着目标指引与路径保障的双重角色。于是,“法治城镇化”的理念必将逐渐引起社会的重视。而法治城镇化的首要基础,即为与城镇化相关的法制建设的程度、规模和水平。

尹少成:所谓法治城镇化,简而言之,就是指城镇化的推进必须依法进行。具体而言,一是将法治理念贯穿于城镇化建设全过程,用法治的思维指导城镇化的推进;二是加强城镇化相关领域的立法和修法工作,保证城镇化建设中有法可依;三是严格执法,保证城镇化相关立法得以有效落实;四是为城镇化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提供充分的法律救济。只有从理念、立法、执法、司法四个方面建立起一个法治化体系,城镇化推进才可能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不偏离既定航道,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

非法治城镇化的表象

中国经济时报:既然提倡法治城镇化,就表明我们在城镇化过程中存在法治缺陷,那些固有的非法治城镇化的表现和影响有哪些?

张英洪:城镇化中的非法治现象比较普遍,突出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城乡制度分割与不平等,造成了两亿多的农民工问题以及一亿多的留守老人、留守妇女和留守儿童“三留守问题”;二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滞后,农民财产权保护不力,造成了农民财产权利的不平等和被剥夺。据研究,改革开放以来的30多年,农民在城市化中被剥夺土地级差收入高达30多万亿元。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研究表明,在征地产生的土地增值分配中,投资者拿走了40%—50%,政府拿走了20%—30%,村级组织留下了25%—30%,农民拿到的补偿款只占到整个土地增值的5%—10%;三是公权力未能关进制度的笼子,滥用权力侵害公民权利的事件不断发生。一些地方执政者缺乏法治思维和法治观念,热衷于大拆大建,有的地方强征强拆盛行,造成了一系列恶性事件和社会悲剧;四是缺乏科学有效的城乡规划和制度约束,造成城市对农村的过度侵蚀和对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城市病”和“农村病”并发,人们赖以生存和生活的家园岌岌可危。

城镇化中的非法治现象的本质是缺乏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和保护,缺乏对生态环境的敬畏和保护,其严重后果是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生活幸福,破坏了政府的公信力,危及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国家的长治久安。

向春玲: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化的快速发展给我们带来了人口集聚、产业升级、城市文明向农村延伸,极大地改变了我国城乡的面貌,使我国从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向一个现代的工业大国迈进。但是,在以往的城镇化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例如,一些失地农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得不到保障,有些不愿进城的农民被强征土地和“强迫上楼”;进城农民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形成了进城农民与原有市民的不公平身份和不平等的待遇,农民工缺乏归属感和相关权益的保障,成为社会治安和刑事犯罪的主要群体;城镇化进程中缺乏统一的城乡规划,盲目开发,导致大广场、洋建筑数量众多,土地资源浪费,城市建筑失去特色,一些历史文化遗产在城镇化进程中遭到“建设性的破坏”;同时,生态环境的破坏引发了不少“环保纠纷”;城市管理借法执法甚至是无法可依,导致城管人员与流动小摊贩矛盾的升级等等。

推进法治城镇化面临的难点与问题

中国经济时报:当前,推进法治城镇化面临的主要障碍和问题是什么?

张英洪:推进法治城镇化面临许多障碍和问题,一是思想观念欠缺。由于长期的人治传统和人治环境,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各种学者,不少人缺乏现代法治知识、法治思维和法治观念。

二是发展方式偏差。我们在发展上习惯于以一种追求目标高于一切、压倒一切。例如,改革以前,我们以阶级斗争为纲;改革以来,我们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改革发展中,我们迷信单纯的经济增长,崇拜GDP主义;我们还满足于“一票否决”、“稳定压倒一切”的思维方式和行政逻辑,等等,这就使社会的多样性发展受到压制,其结果就是社会的畸形发展、病态发展。

三是制度建设滞后。城镇化涉及到农村的制度、城镇的制度以及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的制度,核心是制度的统一、平等与开放。但由于城乡二元体制的存在,我国在农村有农村的制度,在城镇有城镇的制度,在农村与城镇之间,制度又往往是分割的、封闭的。缺乏城乡统一、城乡平等、城乡开放的制度体系,是法治城镇化以及国家治理现代化面临的重大问题。

四是既得利益固化。人类文明史表明,无论是什么样的制度安排,总有人或集团能够从既有的制度结构中获利,并形成利益集团。我国传统的人治城镇化同样也形成了既得利益者和既得利益格局。

五是地方执政行为陷阱。正是基于经济增长的地方政绩竞赛,使公权力行使缺乏权利边界的地方执政者,深陷非法治行政的陷阱之中,它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忽视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以及人性的沦丧和生态环境的破坏。

向春玲:目前,推进法治城镇化顺利进行的障碍和问题主要表现为:,一些城镇化领域的矛盾解决缺乏法律支撑。例如城市化带来的人口向城市集中,给城市管理带来新的挑战,而目前,我国7.3亿的城镇常住人口却没有一部城市管理法,城市管理目前是借法执法,比如对城市中无证经营的行为,得借工商的法来管理;对随地吐痰的行为,要借卫生部门的法来管理。

第二,城镇化过程中存在着有关制度和法律公平性的偏差。法治是要运用好的、公平的法律制度协调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但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规模的城市规模扩张和旧城改造如火如荼,在一些地方的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过程中,存在着开发商和被拆迁人权益不平等的问题,拆迁立法的公平性缺失,直接导致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的不公平。

第三,重视行政化的管理,忽视法治化的思维和方式,解决城镇化中的矛盾,导致一些地方出现行政性的“强拆风波”,干群矛盾突出。

第四,现代法律与一些地方习惯法之间矛盾突显。

第五,一些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出现矛盾和问题,没有理性地运用法律的方式去解决,而是采取了非理性行为。

尹少成:法治城镇化仍然面临诸多亟须解决的问题。具体表现为:,城镇化推进中法治理念的不足。由于受传统人治思维影响,基于政绩考核方面的压力,城镇化建设中将可能出现“大跃进”现象,背离城镇化的发展目标。这很大程度上在于,城镇化推进中法治理念仍然存在不足。

第二,城镇化建设相关立法不完善。法治城镇化需要完善的立法作为支撑。然而,当前我国城镇化建设相关立法仍不完善,特别是在土地制度、户籍制度、公共服务均等化等关涉法治城镇化核心方面的立法存在较大不足。

第三,既有立法不能得到严格执行。“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制定后,还必须得到严格执行,方能发挥其功效。就我国当前的法治实践而言,立法已经取得了巨大成就,而既有立法不能得到严格执行已经成为法治建设重要阻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及其在公众心目中的地位。法治城镇化同样难以摆脱此厄运。现有的城镇规划法、土地法等明确规定的事项,因领导人个人意志而随意变更的俯拾皆是,这严重损害了法治的权威性,阻碍法治城镇化的推进。

第四,违法行为未受到严格追究,受损权益未能得到有效保护。法律的重要特征之一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当违法行为发生后,依法应当受到严格追究,受损权益应当得到有效保护,这是法律之所以被信仰的重要原因。然而,城镇化建设中,部分领导人为追逐政绩工程,出于“公益”或私利的目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行为,却未能受到严格追究,因此受损的权益未能得到有效保护。长此以往,法治城镇化必然受损,最后损害的是整个城镇化建设的大局。

郑毅:,许多针对性法律规范尚付阙如。例如,城镇化进程其实具有多元特征,其中重要的一项,即通过特定区域中心城市间的协调发展来拉动区内的城镇化进程。从早期的珠三角、长三角城市群建设到当今如火如荼的京津冀协同发展,概莫能外。但遗憾的是,目前我国的规划立法对象仅限于特定行政区划内部,如果说同省地市间的联合(如长株潭、西咸、沈抚、乌昌等一体化建设)尚有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可作依据的话,那么区域和规划立法空白的弊端显然在长三角、京津冀这类跨省城镇化蓝图的描绘过程中被陡然放大了。无法可依的尴尬被迅速转化为规划混乱、地方保护主义泛滥、府际协调困难等现实表征,成为城镇化进程和品质的无形拖累。

第二,既有规范体系的“拼图特征”突出,规范协调成本居高不下。虽然对城镇化问题初步实现了体系性的规范架构被视为相关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但该体系所面临的现实问题也是无法回避的:一方面,在宏观上,某些城镇化问题的不同发展阶段往往需涉及数个不同的法律部门,而这些法律部门在立法宗旨、规制原则、制度路径、责任设置等方面均有不同;另一方面,在微观上,特定城镇化问题也有可能成为数个法律规范的共同指向,选择适用亦颇为不便。然不论何种情形,均可归纳为规范体系的“拼图特征”——作为各节点要素的单行规范间彼此关联的逻辑性较弱,难以形成令人满意的良性配合与互动,“九龙治水”也就必然导致规范协调成本居高不下。

第三,不同层次法律规范的配合有待加强。与“拼图特征”相对应,不同层次法律规范的配合实际体现为纵向体系的维度。目前,以《城乡规划法》为代表的一些关键领域的核心法律已然出台,但却往往因其法律位阶的“居庙堂之高”而无法对“处江湖之远”的基层实践实现直接、充分的行为规制价值。由此,下位配合性立法不足的问题得以凸显。

将城镇化纳入法治轨道的政策建议

中国经济时报:如何推进法治城镇化建设?对推进法治城镇化有何政策建议?

张英洪:如果说我们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那么,我们要使法治在治国理政中起根本性作用。推进法治城镇化,一是要树立现代法治的理念。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要通过各种方式使国人学习法治知识、养成法治思维、树立法治理念,尤其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学者要带头树立法治理念。一方面,要将法治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促进全民法治意识的形成;另一方面,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要把法治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

二是要按照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要求,加快构建城乡统一、平等、开放的制度体系。城镇化是一种动态的发展过程,它将农村与城镇联系起来,这与传统的相对静态和独立封闭的农村制度与城镇制度体系产生了重大的冲突。加强现代制度建设,应当成为重中之重。特别是人大以及地方各级人大机关,要切实改变长期以来的行政化工作方式,突出强化立法职责和监督职能,摆正人大角色位子,根据宪法和执政党治国理政新要求,把握时代发展的脉搏,按照立改废的原则加强立法调研,加快立法建设,担当起宪法赋予人大的职责,在法治中国建设中有所作为不缺位、合法作为不越位。

三是以权利为导向转变改革、发展、维稳方式。法治城镇化是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是尊重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城镇化,是建立和遵守基本公共规则的城镇化。法治城镇化要求转变改革方式,走立法式改革之路;转变发展方式,树立权利导向的发展观;转变维稳方式,以维权实现维稳。

尹少成:法治城镇化建设至少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牢固树立法治城镇化的理念。离开法治的规范,城镇化建设将难免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甚至出现混乱无序状态。因此,上下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都应当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并在实际工作中坚持在法治的框架与要求下活动。

第二,完善城镇化建设相关立法。完善的立法是法治城镇化的前提与基础。就当前我国城镇化建设实际而言,需要重点关注土地、户籍、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修改。以土地制度为例,当前《土地管理法》等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不能很好地解决上述问题。因此,完善相关立法仍然是法治城镇化过程中亟须解决的一个问题。

第三,严格执行城镇化相关立法。如何保障相关立法得到严格执行,实质上关系法治城镇化成效的关键。这既需要全社会树立法治信仰,营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也离不开一套严格的违法追究机制。同时,社会、公众也应当积极监督城镇化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就我国特定国情而言,还应当适当调整政绩评价体系,加大法治在其中的比重,让政府领导人树立起对法治的信仰与敬畏,或许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四,加强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和受损权益的救济。加强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是遏制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能够对潜在的违法者或者违法行为起到一个很好的警示作用。同时,还应当对因违法行为而权益受损者提供高效便捷的救济途径。

向春玲:首先,城镇化的推进要有法可依,这就需要科学立法,以公共利益化为价值取向,完善城镇化进程中的各项法律。为引导、推进和保障城镇化健康发展,还应随着城镇化的需要适时出台、修改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城镇化的随意性。

其次,对于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要通过法律的方式来解决,做到有法必依,而不是人治的办法。

再次,需要规范执法行为,坚持执法的公平性。坚持法治化标准,就是要防止和减少人治标准,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例如在拆迁的过程中,制定了大家认可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就要一视同仁,执行到底,防止一些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问题,导致遵守拆迁法律制度的人吃亏,而想通过拖延拆迁时间索要更多利益的人最后得到更多的利益,这样就失去社会公平,失去了政府的公信力。

最后,需要加强全民法制教育,提高全民的法治意识,培养全民的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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