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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没有权利干涉差别化房贷政策

金融时报  作者:李庶民  2014-08-16 10:11

[摘要] 房价下跌,地方政府很着急。目前,全国已有37个城市不同程度地放松限购政策,而且,救市步子越迈越大———从放开限购到契税补贴;从支持首套房到支持“改善性住房”;最近,一些地方政府在放松限购之后,又意图放松“限贷”,这值得警惕。

房价下跌,地方政府很着急。目前,已有37个城市不同程度地放松限购政策,而且,救市步子越迈越大———从放开限购到契税补贴;从支持首套房到支持“改善性住房”;最近,一些地方政府在放松限购之后,又意图放松“限贷”,这值得警惕。

限购政策是一种行政调控方式,根据市场变化适时加以调整情有可原。不过,如果地方政府对“限贷”亦即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加以干预,就属越界。限贷政策来自当年国务院发布的“新国八条”,由金融监管部门监督落实,由各商业银行具体执行,因此,地方政府对限贷政策提出种种“要求”、“意见”,显然是不合适的。

在绍兴市出台的《关于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中,提出“首套房贷款首付比例按人民银行及各商业银行有关规定的限执行,除首套房外的新购房贷款首付比例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按不低于40%的限执行,严格执行首套房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规定。”其中,40%的首付比例明显违背“新国八条”中“二套房贷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的规定,至于“限执行”、“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等言辞,也是对商业银行自主经营的干涉。该文件还提出,“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局应对各商业银行房地产金融服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如果政策本身不符合中央制定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难道还要让金融监管部门加以背书?

在福建省出台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对二套房的认定标准作出解释———购房人偿清购房贷款后,再次申请贷款购房的,按首贷认定。然而,早在2010年,住建部、央行、银监会曾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提出了“认房又认贷”的标准,地方政府无权加以修改。

在建设法治政府的背景下,地方政府干涉限贷政策执行的做法显得尤为刺眼。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同样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地方政府不得干涉。眼下,地方政府频频出台文件,干预金融监管部门出台的差别化房贷政策,动辄要求商业银行“按限执行”,是一种明显的违法行政。

新一届中央政府注重创新调控方式,善于用“巧力”,采取诸如区间调控、定向调控等方式。今年5月,面对当时群众反映强烈的首套房贷利率提升、审批缓慢问题,人民银行曾主持召开住房金融服务专题座谈会,对各商业银行提出一些要求,如“合理确定首套房贷款利率水平”,“及时审批和发放符合条件的个人住房贷款”等,可以看出,央行作为金融管理部门,在窗口指导时也没有用过多指令性措辞,而地方政府显然没有学会这种本领,对于自身的政策意图,总喜欢短平快的招数,进行直接干预和命令,依法行政能力亟待加强。

救市不断升级,由放松限购到干涉限贷,说明地方政府还没有弄清自身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角色。各地的救市文件主旨均强调促进楼市“平稳健康发展”,然而,楼市当初疯涨时的“不平稳”,地方政府往往装作看不到,眼下稍有下滑,就对这种“不平稳”很焦灼。如此的选择性失明,说明地方官员关心的并不是楼市长期的“平稳健康发展”,而是短期的GDP和财政收入,这仍然是一种畸形的政绩观。

住房是重要的民生问题,房价涨跌关系百姓切身利益,因此,不论是限购还是限贷,不论是加强调控还是放松调控,群众的意见都不应缺席,然而,在地方政府救市的一片匆忙之中,我们很少听到本地市民的声音。前一段,个别地方尝试救市,有的只做不说,有的口头传达不发文,被媒体问到,有的含糊其辞,有的甚至不承认。近来,看到救市没有风险,各地就开始呼啦啦争先恐后地发文。然而,如今水费、电费上涨还要搞个听证会,各地出台救市政策只听说搞过小范围的开发商座谈,为何没见征求群众意见?一些地方取消限购的理由是“发挥市场决定作用”,却全然不顾各种契税补贴本身也是行政干预,而且是未经人大审议即用纳税人的钱补贴少数人。

各地方政府与其纠结于是否取消限贷,不如先问问老百姓对救市这事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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