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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草案获通过 取消行政强制拆迁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1-01-19 17:29

[摘要] 国务院常务会议19日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规定,取消行政强制拆迁,被征收人超过规定期限不搬迁的,由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2010年1月29日,我们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此,社会高度关注、讨论热烈。截至3月3日,共收到意见和建议65601条。大多数意见认为,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非常必要。同时,社会各界围绕着征收补偿、公共利益界定、征收程序以及强制搬迁等问题也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遵照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我们与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单位共同成立了工作组,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逐条进行了整理、分析,选取40多个典型城市就建设用地来源、房屋拆迁和土地征收等情况进行了专项调查统计,到北京、上海、天津、广东、辽宁等地方进行了实地调研,同东、中、西部的大、中、小城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以及被拆迁人多次座谈,并请经济、法律、规划、土地、评估等方面的专家对有关问题多次进行论证。工作组综合各方面意见,对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并多次征求了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和中央国家机关的意见,形成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二次征求意见稿)。

这个条例关系全局,非常重要。从2007年我们开始着手起草、研究条例草案以来,除有关部门研究讨论会议以外,召开了43次的各类座谈会、论证会,1070多人次参加讨论。通过征求意见或书面调查,收到书面意见7500多份。其中,1月29日公开征求意见后召开的座谈会、论证会就有27次,760多人次参与。为了进一步修改好这个条例,方便公众对二次征求意见稿的了解,进一步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改的指导思想

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也处在工业化、城镇化的重要时期,如何更好地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既有利于稳步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又在这一进程中切实维护好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是我们修改条例的出发点和目的。条例关系到现代化建设的全局,核心是要统筹兼顾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利益,既要使公共利益需要得以实现,又要使被征收人的利益得到切实保护。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不能使被征收人利益受到损失,应当充分做好群众工作,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二、关于补偿

房屋征收的补偿是群众最为关注的问题,社会各界对此共提出13332条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主张补偿标准应当是房地产市场价格,能够保证被征收人可以在市场上购买到区位、面积、环境等条件相似的住房。二是建议房地产市场评估应当考虑多种因素,如产权性质、装修、停产停业损失、交通成本、物业费、采暖费、停车费的增加等;也有意见提出,对补偿上限作出规定,防止过度补偿;对评估价格有异议的,应当有明确的异议解决机制。三是主张评估机构应当由被征收人选择确定,评估机构应是独立机构,与当地政府无利害关系,任何人不得干预评估。四是建议明确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五是建议对违法建筑要区分情况,不能“一刀切”。六是建议对回迁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七是主张补偿协议应公布,防止暗箱操作,也有意见反对公布,主张保护被征收人隐私权。

征求意见稿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本意是要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确定货币补偿金额,但这种表述引起了歧义。结合社会各界所提意见,二次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还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的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就是说,政府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补偿外,还应优先安排被征收人享受住房保障,使其不再等待轮候保障房。此外,二次征求意见稿还对“回迁”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停产停业损失给予适当补偿。为了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增强条例可操作性,二次征求意见稿将“适当补偿”修改为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违法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特别是公告征收范围之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是被征收人投机取巧、侵占公共利益的非法行为,给予补偿,于法于理不合,对纳税人和其他守法的被征收人不公平。但有些由于历史原因形成房屋手续不全的,应当先由有关部门进行认定、处理。因此,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征收范围内未经依法登记的建筑予以认定、处理。处理后确认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总之,二次征求意见稿有关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和对搬迁、临时安置和停产停业损失予以补偿以及政府优先给予住房保障等措施的规定,可以保证被征收人所得补偿在市场上能买到区位、面积类似的住房,保障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不降低,不使为公共利益作出贡献的被征收人比自愿在市场上进行房屋交易的人吃亏。在补偿问题上,政府应当进行深入细致的群众工作,尽量通过与被征收人协商的方式解决,实在协商不成的,再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确定的补偿标准和内容应当与签订补偿协议的补偿标准和内容一致。

三、关于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的确定即公共利益的界定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对此共提出9161条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主张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不宜过宽。如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事业的最终用途可能具有商业性质,凡是具有营利性的项目都不应属于公共利益。二是主张公共利益应当是所有公众都能共享的权益,应该完全由国家财政投资建设,因此,收费的公路、教育、医疗、市场化运作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等都不应属于公共利益。三是认为征求意见稿对公共利益的七项规定还不够全面,实施城市总体规划,为城市发展和建设进行的重大工程,由政府组织或者主导的住宅小区、经济工业园区、商业街区等城市建设,都属于公共利益。四是危旧房改造不好界定,应当对危房和旧房进行区分,也有意见提出危旧房改造中存在商业开发,不属于公共利益。

按照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城市房屋和农村土地房屋,应当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但对“公共利益”的范围,没有具体规定。我们在对条例和《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进行统筹研究的基础上经与各方面反复论证认为,公共利益的内涵与外延,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不同发展阶段,是不同的。公共利益的界定,必须考虑我国的国情。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阶段,工业化、城镇化是经济社会发展、国家现代化的必然趋势,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公共利益的重要方面;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势头、稳定房价,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也是公共利益的重要方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公共服务供给的社会和市场参与机制是必然趋势,不能以是否采用市场化的运作模式作为界定公共利益的标准。不能因医院、学校、供水、供电、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铁路、公交等收费就否认这些项目的公共利益属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与广大城镇居民生活、工作密切相关,这些项目的实施既改善了城镇居民居住、工作条件,又改善了城市环境,提升了城市功能,也属于公共利益的一个方面。实现科学发展、节约合理利用土地、严格保护耕地,要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加以调控。只要对被征收人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给予公平补偿,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的利益就不会对立,而是可以统一的。

基于上述考虑,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建设项目都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并明确因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以及教科文卫体、资源环保、防灾减灾、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以及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需要可以实行房屋征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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