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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尽快赋予农民 有保障的土地财产权

中国联合商报  2014-03-10 10:28

[摘要] 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土地制度的改革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因此也成为今年“两会”代表委员热议的焦点。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认为,下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和关键,是要从法律上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财产权。

日前,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北京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传递出“改革”的最强音,报告全文出现77次“改革”一词。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土地制度的改革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因此也成为今年“两会”代表委员热议的焦点。政协委员、中国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认为,下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和关键,是要从法律上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财产权。

“政府土地规划用途缺乏刚性约束,是土地资源配置问题的主要原因。进一步说,市场决定性作用与深化农村改革直接相关。”迟福林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希望国家层面在法律层面,尽快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财产权。

农村土地资源应主要由市场配置

资料显示,2003年我国颁布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法律的手段对农民承包地的调整做出了严格规范,确立了农民的土地财产权。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一些地方政府屡屡在土地使用上采取各种变通办法,和一些农村地区尚存在各种各样的“乡规民约”,使得相当一部分地区在土地使用权上屡屡与国家法发生冲突。

那么当前在农村土地资源配置中出现了很多突出问题,到底是市场造成的还是行政行为造成的?迟福林的看法是,政府规划用途管制缺乏刚性约束是主要原因。

迟福林认为,农村土地资源的配置虽然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目的就在于让市场在农村土地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因此,在政府严格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这方面的改革应该进一步推进。

“我认为关键还是要相信农民。35年前小岗村的改革就是从相信农民开始。所以我建议今年应当尽快出台并加快实施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和建设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实施方案。”迟福林呼吁,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尽快修改《物权法》,将农村土地使用权明确界定为可抵押的财产权。

农业现代化和农民社区化可能是未来农村发展的大方向,但迟福林认为,不能简单为了农村土地,把农民赶到楼上,这并不是一个好的办法。一定要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趋势,一定要尊重农民意愿,一定要在保护农民利益的前提下,而不是以剥夺农民土地为目的。

迟福林表示,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集体股份占有、抵押担保继承权等等,这些重大改革的提出,可以使农民带着土地财产进城。

李克强总理的首份政府工作报告,实际上是一份清晰的改革任务图。迟福林表示,特别是总理提出“以壮士断腕的决心,背水一战的气概,冲破思想观念的束缚,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以经济体制改革为牵引,全面深化各领域改革”,彰显出深化改革毫不动摇的决心。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预示着政府下一步对土地制度改革会进一步拿出相应的更加细化的对策。

从法律上保障农民土地财产权

“下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和关键,是要从法律上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财产权。”迟福林建议从四个方面入手:从法律上把农民土地使用权纳入财产保护范畴;强化农民在征地中主体地位;立法禁止政府从事商业性土地经营;鼓励地方改革试点。

迟福林表示,政府自身的改革,还应该建设有限政府,做到“放权、分权、限权”六个字。放权,是向市场放权、向社会放权、向地方放权;分权,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才能形成一个合理的权力结构;限权,把权力制约权力和社会监督权力相结合,由此找到一个有效限制权力的新路子。

应该把家庭承包土地纳入财产权法律保护范畴。迟福林表示,国家应在土地管理法中增加“赋予农村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用益物权,使其拥有对土地使用权依法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将“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改为“实现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同时法律将其界定为“农民财产权”,纳入财产保护范畴。

“另外,还要从法律上赋予农民住房财产权的完整产权。”迟福林认为,应尽快结束现行法律限定农民宅基地“一户一宅”、转让限于本村的半商品化状况,赋予农民宅基地及其房屋所有人以完整的财产权;从法律上赋予农民对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性质,赋予其占有、使用、、转让、抵押的完整权利。

同时迟福林强调,应该尽快实现农村建设用地平等入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

对政府从事商业性经营土地,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法律都是禁止的。迟福林指出,我国政府经营土地,虽然有其历史的原因和贡献,但其弊端日益凸显。下一步国家还应修改《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明确禁止政府从事商业性土地经营。

“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是物权,而不是债权,应当受到《物权法》保护,这样它才能成为农民财产权的主要来源。如此就可以使一部分农民逐步调整成为中等收入群体”。迟福林表示,当然这很复杂,需要选择有条件的地方试点,“但是我们现在听到的解读是,常常以这种复杂为由,或者担心农民短期行为而不是积极主动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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